我在地税局干了22年的“临时工”,一直没有转正。2008年国家颁布了新劳动法,领导们为了规避责任,把我们这一类的人员清除了,然后又逼我们和劳务公司签了劳务派遣合同,我们不同意,但是胳膊拧不过大腿,不签就得失业,只有就范。2008年清退时补了一些经济补偿,后来,签了派遣合同上班后,单位又让我们退回了那些补偿。2013年,领导又说上级不让用我们这类人了。又想法让我们和劳务公司签了一个派往政府的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合同,还在地税局上班。若不签,还是得下岗,又签了。请问:若不签,能否得到经济补偿。标准如何计算?谢谢!
还有,2013年以前我们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960元,而地税局只给我们发800元,说扣那一部分是个人应负担的社保费,请问,合理吗?
|